2017年6月9日,犯罪嫌疑人周某因盗窃罪被广西灵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2015年10月11日,被告人周某向秦某借款一万元人民币,并用自己的长安牌面包车作为抵押,周某将面包车及车辆登记证书、车辆行驶证、车钥匙交于秦某,并且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将借款还清,否则车辆归秦某所有,周某需协助秦某办理过户手续。一个月过后,周某无法还款,在周某按约定协助秦某过户时,双方因过户费产生纠纷,车子没能顺利过户。
周某与秦某互相对对方产生不满,此时周某多次收到秦某违章停车的短信,于是产生了私下把面包车开回来的念头。
2016年12月21日,周某驾车尾随秦某至灵川县创业大厦附近,趁面包车上没人,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。2017年2月15日,该车被公安民警查获,同月17日周某在南宁市火车站被抓获。经物价鉴定,被盗长安牌面包车价值11550元人民币。
检察机关指控认为,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们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构成盗窃罪,遂依法提起公诉。